维权咨询
咨询回复
法律知识
企业管理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法制动漫
返回顶部
星荣服务
普法宣教 · 法律文书 · 便民服务
搜索
高级搜索
会员中心
登录
注册
收藏本站
查阅网站在线详情 >>
用户
会员中心
修改密码
退出登录
首页
普法讲堂
民事法律
行政法律
经济法律
维权指南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劳动仲裁
民商仲裁
法律释义
民事法律释义
行政法律释义
经济法律释义
企管知识
企业设立
企业文化
企业制度
范本下载
民事合同
法律文书
留言咨询
个人咨询
法人咨询
会员登录
×
用户名
密码
保持登录状态
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在债务人履行了部分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可否对质物的全部行使质权?
您的位置:
星荣服务网
>
法律知识
担保法常识
质押担保
> 正文内容
在债务人履行了部分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可否对质物的全部行使质权?
作者:
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5-29T13:57:38+08:00 点击数:99045
质权具有不可分性。质权人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可以对质物的全部行使质权。但是在实现质权时,对质物变价后多于债权的部分,应当返还出质人。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字体:
小
大
】 【
收藏
】 【
打印文章
】 【
查看评论
】
上一篇: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实现后…
下一篇: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
栏目导航
公司法常识
合同法常识
担保法常识
票据法常识
产品质量
药品管理
税收征管
会计法常识
教育法常识
保险法常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劳动争议问答
环境保护法
行政处罚法
本月排行TOP10
还没有任何内容!
最新推荐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借款合同
交通银行外汇商品房抵押贷款…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抵押协议
土地抵押借款契约书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约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查阅网站在线详情 >>
×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